《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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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第四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
第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九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
第十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
第十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
第十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
第十四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
第十五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
第十八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
第二十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
第二十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
第二十五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
第二十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二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