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二十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