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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