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八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