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八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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