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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