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