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五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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