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