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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