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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