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