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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