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