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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