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