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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