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