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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