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