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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