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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