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