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