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