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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