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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