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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