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