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