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六条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期限、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等情况予以单独记录,留档备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委托生产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