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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