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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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
第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
第七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
第十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
第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第十九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
第二十七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第二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
第二十九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第三十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
第三十二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