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