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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