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