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食盐专营办法
第四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七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 查看《食盐专营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