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