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