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七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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