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