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四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食盐专营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