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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