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