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