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