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