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