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或者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