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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