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31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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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营造宜居宜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建... 第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以及开放式场地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四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 第六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市政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 第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第八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等管理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市政设... 第十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其他建设项目中需要与市政设施相衔接的配套设施设计、施...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符合产权移交条件...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移交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依法纳入...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开展日常巡查,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定期...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施工期限、...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施工开工前,应当查明现有地下管线...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不同管线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合并施工,减少对...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杆)线、箱体、标牌、井盖等设施,应当经市...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 (二)履带车...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城市桥涵检测评估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城市...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和限速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桥涵设施的规模、结构、地质环...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加快旧城区排水设施的升级改造,利用天然洼地、池...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安全、畅通,每年至少进...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 第三十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产权人或者维护运营...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新建化粪池等接纳污水的设施,新建化粪池等接纳污水的设施应当建在建筑...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侵占、盗窃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节能和环保规定,并做好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护工作。 城市照...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养护、维修单位,由养护、维修单... 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 第四十四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 第四十五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市政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