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移交后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