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符合产权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移交。养护和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