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废液废渣;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设置标识;
(七)向手孔井、基座内投放异物;
(八)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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