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
出现树枝折断、树木倒伏等情形,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在三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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