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