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养护、维修单位,由养护、维修单位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